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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来源:江苏省科技厅 | 作者:小蜜 | 发布时间: 2023-06-21 | 147 次浏览 | 分享到: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苏高企协办〔 20233

 

 

组织申报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设区市、县 (市 、区 ) 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省税务局第 三税务分局  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学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

,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 ,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   据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办法》  ( 国科发火〔 201632  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 国科发火〔 2016195 以下简称《作指引》  ) 规定,现将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有  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范围

( 一 )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 一年 (365个日历天数)  以上 ,且符合《认定办法》 第十 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 二 )凡2020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 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以及2020年经外省 (市) 认定机构认定 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江苏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 办法》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3年有效期满,企业如 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时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不设置申报批次,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   即可开始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 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 受理各设区市、县 ( 市、区 ) 、 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汇总上报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  截止时间为831 18:00。企业向地方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  截止时间以所在地科技部门通知为准

三、申报程序

( 一 )  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 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 选择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 ( 三 ) 项有关规定的会计师事 或税务师事务所  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 鉴证 )  ,  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 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编写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工作指引》 一条第 ( 三 ) 项第1 点所称“不良记录”包 括:  1.  因执业情况受到财政部门 、税务部门行政处罚;  2.  受到

册会计师行业组织自律惩戒 (含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

 

3.  受到税务师行业组织自律惩戒 (含警告 、通报批评 、公开谴  、年检不合格 、取消会员资格)  ;4.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不良记录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  网 站   ( http://www.cicpa.org.cn ) 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   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 (http://www.cctaa.cn/) 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 行业管理— 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    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

2022 101 日起  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 鉴证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首     ( http://acc.mof.gov.cn/ ) 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 ,  申报企业支 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

( 二 )  网上申报

1.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 ,    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一 网通方式开展,企业仅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一次性   提交报材料 。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网   http://www.innocom.gov.cn ) 或“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  ( 网址:  fuwu.most.gov.cn )  ,  点击“用户登录”并完成实名认   后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如企业尚未注册,则   点击“注册”,注册信息通过审核后进行登录 (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工作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 码登录) 。

2.  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 ,  进入企业申   报系统 (企业账号) — 高企认定申报— 新建申报材料,按要求填   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 (具   材料要求见附件1  须原件扫描)  ,  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所属地   技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须认真检查填写与上传的申报材料, 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清晰完整、签字盖章齐全 。涉密企业应按照   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   息安全。

3.  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 告知承诺制通知》   ( 国科发火〔 2021 362 ) 有关要求 ,  高 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 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 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 、不实承 任、核查权力等详见附件6

选择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协调小 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  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 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 — 高企认定申报— 新建申报材料 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高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

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文本,下载打印 ( 系统默认A4纸 ,  正反打印)  。  申请企业在《证明事   项告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管理系统”后 ,  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 需要的证明材料。

(  ) 地方汇总

1.  各地科技部门要指导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系统”做好相关数据的填写、告知承诺制办理和附件上传工作, 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内容见附件7 )  , 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 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 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2.  对通过现场核查的申报企业  地方科技部门会同财政 务部门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提交的申报 材料进行审核 。县 ( 市) 范围内的企业  由县 ( 市) 科技部门会 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设区市各城区范围内的企业  由设 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省税务局第三税务 分局征管的企业 ,由南京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部门、省税局第 三税务分局进行审核;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内的企 ,由高新区科 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地方科技 、财政和务部 以下分工开展审核工作:

( 1 ) 各地科技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情况。据国家有关规定,新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全部为申请当年授权软   著作权的,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各地科技部门要加   审核,对存在此类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对选择不适用告   诺制的企业 ,各地科技部门须通过审核知识产权原件、与知   识产权有关主管部门核实等方式进行认真审核;  各地科技部门还   应对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   重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经现场核查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出具意见。

( 2 ) 各地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 税务部对税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

(3) 各地税务部门对申报材料中销售收入、总收入与纳税申 报系统数据行对比并出具意见。

以上材各有关部门确认无误、符合要求后,各地科技部门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将正式推荐上报的企业申报   材料通过网络提交到协调小组办公室 ,申报材料将自动由“高   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传输至“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系统”。 传输成后,各地科技部门从服务申报企业的角度出发,对“江   苏省新技术企业管理系统”中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指   企业提高申报质量 。审核完成后,在“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管   理系”导出《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   技术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   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

科技、财政 、税务部门加盖公章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 由科技部门加盖公章 ,《推荐上报高新 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  由财政 、税务部门加盖公章。

(  ) 材料报送

各地科技部门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 (模板见附件2 )  。推 荐函 、《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 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 性汇总审核表》各一 式一份,统一报送至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调小组办公室委托受理单位) ,同时地方科技部门将上述文 扫描上传至“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系统”。协调小组办公 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无误后,适时集中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县  ( ) 、省级高新区科技 、财政、税务部门须将《推荐上报高新 企业汇总表》分别抄送设区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

工作要求

(  )各地科技部门应会同同级财税部门积极开展高企申报 培训工作,加强高企认定相关政策解读,指导企业把握申报条件、 完善报材料、提高申报质量。为进 一步优化对申报企业的服务, 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面向全省各设区 高企申报巡回培训,提高企业政策把握水平,解决企业在申 程中存在的问题。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要主动对接协调小组办 室安排好培训工作,充分发动辖区内各区、县 ( 市) 和高新区 申报企业参与 。同时,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定有

关证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政策宣传,做好相关信息咨询,积推进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主动会同同级财政、税 门,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 序开展;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 的沟通联系,对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 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强化科技型中小企 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有机衔接,重点加强对通过评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辅导,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扎实做好企业创新 管理服务工作 ,  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  )各地科技部门在组织申报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精神按照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 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  ( 苏科党组〔 201816) 、省科技 《关转发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  (试行)  〉的通知》  (苏科监发〔 2021 44 ) 和《省科技厅关 于进  步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 通知》   ( 苏科高发〔 2020203) 文件要求 ,  严格执行全省科 技管理系统“六项承诺”和“八个严禁”有关规定,把党风廉政 建设组织申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 节和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  ,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各地科技部门不得委 托或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各地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审查工作 ,  强化责任意识 ,把好审核关, 杜绝审核流于形式 、走过场。

(  ) 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填报的数据  传的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企业须严格按  《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编制提交申报材  料,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性负  责,杜绝错报 、漏报材料的情况 。企业须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  报材料审查工作,若提供虚假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  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按照《认定办法》 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   ( 苏科技规〔 2022 3   ) 的相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  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和《江苏  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  理工作网”上公告 ,  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  业认定相关工作  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  )各地应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申报时间进度,防止因申报 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企业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政 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如在网络系统使 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如对 地申报及培训工作安排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各地科技主管部 门联系。

()协调小组办公室从未指定或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事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各环节均不收取 用。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办或我办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进 行承诺、收取费用的均属违法违规 、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各地 相关部应提醒申报企业谨防上当受骗 ,遭受损失。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我省相关要求办 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

省科技厅高新处 戴军    电话:  025-83359254

省财政厅税政处  高丽晴    电话:  025-83633817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缪青    电话:  025-58528833

 

 

省生产促进中心联系人:  汪雯 、任海玲

    025— 85485971

各地科技部门材料报送地址

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创新管理与高新技术服务处(南京 龙蟠路175306房间 )

 


 

 

 

 

 

 

 

 

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3325

(此件主动公开)